独家委托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独家委托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案情介绍:中介公司与房东签订《房地产独家出售居间协议》,约定独家委托出售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公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委托出售总价为1950,000元,实际成交价格以买卖双方约定为准。独家委托期为三个月,从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或者至居间人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两种情况。甲方同意在独家委托期内,不会终止该委托,也不会通过第三方或其他中介公司、其他代理人出售该房地产,否则甲方应按该协议约定之委托出售总价或实际出售该房地产总价格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独家委托期限内,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提前解除或终止该协议。合同签订后,房东通常在上述独家委托期限内未通过中介公司居间,就涉案房屋与案外人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中介公司得知情况后,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东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实务中,对于独家委托协议的效力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独家委托协议为格式条款,无效;
认定独家委托格式条款有效与否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判断,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该条款有无违背缔约自由的原则,以及当事人的利益是否因此失衡。
首先,在考量是否违背缔约自由原则时,居间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在与委托人签订该格式条款时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进行说明。
其次,独家委托条款规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居间人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委托人都不能再自行或另行委托任何第三方出售房屋。意味着房东需无期限地放弃选择其他居间人的权利,而中介公司却没有在协议中被课以相较于非独家委托更重的义务,使得独家委托条款成为对房东单方面的约束,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该条款满足“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对中介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二种意见,独家委托协议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
中介公司与房东之间签订的《房地产独家出售居间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规定,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恪守。在独家委托期间,违反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出售他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协议的文本虽然也系由中介公司事先准备,在交易中重复使用的。但本院需要关注的是,首先,涉案居间协议中记载的“独家委托期限”系在签约时手工填写的具体日期,故房东在签约时能够清晰注意到该独家委托条款的内容。其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辨认该条款内容的能力。综合上述事实分析,居间协议中的独家委托条款虽然限制了房东的法定权利,但根据协议文本的签订过程与房东本人在签约时的识别能力,该条款不符合法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法院认定涉案居间协议整体有效,并无不当。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个人和公司签订的人才委托代理协议有效吗
自己以前是以个人的名义和建筑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
协议主要约定自己帮助建筑公司招聘一些兼职类人员,这些人员是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己在其中收取一定的代理招聘费。并和公司约定,自己的代理招聘费是在这些人员注册成功后向建筑公司收取。并在协议里约定了如果建筑公司不按时付款,滞纳金为每天2%。为什么有的律师说我签的这份协议无效说是因为我这从事的是人才中介服务工作,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这项业务而我是以我个人的名义和建筑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但是以建筑公司的名义来招聘人员的各类招聘人员并没有和我签聘用合同,都是他们直接和公司签的我在其中只是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 这个协议到底有没有效?如果建筑公司到时不付款我可以加收建筑公司的滞纳金吗?可以到法院起诉他吗?能够胜诉吗?现在自己成立了一家信息咨询类公司,以自己公司的名义从事这样的业务可否?(自己公司没有办理劳务中介的资质),是否有效呢?谢谢您来自: 发表时间:03-22 11:02求法律,个人能与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吗
公司委托个人不成立委托合同。因为这种情况应该是代理才对。而且本案显然不是委托关系,委托仅限于身份行为。比如代替某人签合同。
如果司机是用自己的卡车进行货物运送,在运送过程中不受公司的管理制约指挥独立完成工作,则可认为是承揽合同,司机与公司不成立劳务关系。
但本案中,车是公司的车,所以,司机与公司是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依劳动合同法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诉请双倍工资(这一条县乡一级法律实践中很少适用),劳动关系自然要提供劳动保障。
如果不担心饭碗砸掉,你可以去劳动局反映。当然,辞职后再去告也是种常见的选择。
作为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后,公司之间打官司和委托代理人有关系吗
作为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后,公司之间打官司和委托代理人有无关系,要看当时与被代理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上如何说明的。 如果在授权事务之内并且授权期限未满,那么委托代理人与公司之间打官司是有直接关系的。如果公司之间打官司在授权委托书上并未注明需委托代理人负责,那么委托代理人与公司之间打官司就没有关系。 参考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是什么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 等环节。
①法律制定: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②法律遵守: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
③法律执行: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
④法律适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关于定点屠宰的法律条文
1、1996-04-08国内贸易部发布,《家畜定点屠宰管理规定》,不过已经失效。
2、《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倒卖死牛或死马一旦被发现法律会如何判决
看你干什么用了。
如果是想做食品,就可能构成犯罪了。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河道内修违规建筑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按相关法律规定,私自破坏河坝的情形,有可能属于刑事犯罪,也可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相关推荐
- 09-06 为什么外卖突然超出范围了
- 09-06 韩国外卖用的是什么餐具是可回收的吗
- 09-06 外卖单价为什么越来越低
- 09-06 迟到退单的外卖都是怎么处理的
- 09-06 手机号被标记成快递送餐,怎么处理
- 09-06 送外卖的电动车推荐,跑得远的那种
- 09-06 外卖每天三十单轻松吗
- 09-06 美团优选可以用外卖券吗
- 09-06 外卖盒能够直接放到微波炉里加热吗